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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黑车”撞死人 车主被追刑责在济南是首例

发布时间:2016-05-21 1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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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弃车逃逸,这辆肇事车没有任何牌照。交警供图

雇用司机肇事,车主一般都需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但很少有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上,如后果严重,车主也难逃刑责。近日,济南发生了这样一起案子,司机驾“黑”货车撞死人后逃逸,案破后,司机和黑车车主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做法在济南也属首次。

本报记者王兴飞实习生杨志奇

无牌货车碾轧三轮六旬男子当场身亡

5月20日上午,济南市中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副中队长伏明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件的经过。3月26日晚上7点多,在兴隆三村南侧道路上,一辆满载石子的大货车与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电动三轮车被碾轧在大货车底,骑电动三轮的六旬老汉已当场身亡。肇事大货车就停在事发现场,驾驶人已不见踪影。警方看到肇事车没有牌照、没有放大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也已无法辨认,年检标志、保险标志以及环保标志等车辆必备标志更是一个都没有。

根据车上的一张票据,民警确认兴隆三村的张某某与此案有关。经查,张某某为该车车主,警方通过张某某联系到他雇用的驾驶员泰安人巩某。3月27日,肇事驾驶员巩某投案。司机被送入看守所车主也被取保候审

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在此起事故中大货车司机巩某逆行、超载且事发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巩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执行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目前在济南市看守所羁押。

市中交警大队调查显示,这起案件中大货车车主张某某同样有很重要的责任。他在明知他的车无牌证的情况下,仍雇用巩某驾驶该车从事交通运输,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伏明介绍,依据有关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方面的司法解释,车主张某某同样也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市中公安分局批准,日前已对张某某刑事立案调查,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车主张某某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与大货车驾驶员巩某一同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车主因驾驶员肇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在济南属于首例。”伏明说。

“通过中间人介绍,我花了9万元买的这辆车,雇用司机开了也就十几天,结果就出事了。”20日上午,在市中交警大队,车主张某某一脸懊悔。这起事故发生后,为获取受害人家属谅解,车主张某某独自支付给受害人家属共计48万余元的民事赔偿金,而今还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现在想想真是不值。”张某某一再说。

司机酿祸车主涉刑的过去并不太多

据了解,早在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已正式施行,其中就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共犯等做出详细的司法解释,但执行以来,国内以交通肇事罪共犯定罪当事人的案例并不多见。

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文波介绍,在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中,如肇事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据2000年11月施行的最高法院的有关于司法解释,驾驶人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另外,除了认定交通肇事罪共犯,车主还可能被直接认定为犯交通肇事罪被定罪处罚。梁文波介绍,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论处。这些情形包括:强令他人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市中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副中队长伏明介绍,该起案件中,认定车主也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依据是:除了车辆超载严重外,车主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却让驾驶员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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