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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准 及时公布 联合惩戒——省地税全面推行“黑名单”新政

发布时间:2016-06-04 07:00:39

本报讯(记者岳晋峰)6月1日起,省地税局正式推行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该办法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内容进行了调整,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布标准、公布内容、公布方式、救济措施、信息保存、惩戒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新政旨在增进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省地税局采取了三项措施:对达到标准的案件及时对外进行公布,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将该项工作列入绩效考核与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对税收“黑名单”工作的落实和监督;加强与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救济措施方面,省地税局对及时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当事人提供弥补过错的机会,即不向社会公布和撤销公布案件信息等措施;对未及时弥补过错的当事人,将按规定对外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修改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原标准是由总局、各省局、各地市局分别制定,造成了标准的不统一。为体现公平公正,本次修改统一了标准,将偷税案件标准由“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调整为“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由“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由“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不设金额限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的公布标准由“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同时,增加了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案件,并不设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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