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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泰山球员冯建国夫妇各另刑两年半,家属称判得太重了

发布时间:2016-06-08 14:00:37

前泰山球员冯建国夫妇各另刑两年半,家属称判得太重了

冯建国、李娜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现场 时光 摄

齐鲁晚报讯(记者宋立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6月8日公开宣判前泰山队球员冯建国、李娜夫妇妨害公务案,依法判决两人犯妨害公务罪,分别领刑二年六个月。家属称,判得太重了,一定会上诉。

第5、6根肋骨骨折已达皮质下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曰14时许,被告人李娜因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违章停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七中队民警王勇查处,遂对王勇产生不满,驾车跟随、辱骂王勇,并打电话通知其丈夫被告人冯建国前来处理。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冯建国赶至现场后,与被告人李娜共同对王勇进行拦截,并对其推搡、殴打,致王勇头部外伤、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6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后经鉴定,被害人王勇右侧第4、5、6肋骨骨折,其中第5、6肋骨骨折已达皮质下,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暴力袭警,应当从重处罚

历下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国、李娜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公诉机关指控其范妨害公务罪成立。被告人冯建国、李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李娜的辩护人提出的交警执法行为已经结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历下法院认为,交警王勇案发当日在山师东路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整治,并非仅对被告人李娜进行执法,被告人冯建国、李娜与其发生冲突还在执法过程中,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认定自首,且系初犯

被告人冯建国、李娜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冯国的辩护人对王勇伤情成因提出的辩护意见,历下法院认为,监控录像可以证明被告人冯建国、李娜对王勇进行殴打的过程,且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因素导致王勇肋骨骨折,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没有证据表明王勇接受赔偿

对于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建国、李娜愿意赔偿王勇损失的辩护意见,历下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国、李娜虽然表达了赔偿的意愿,但没有证据证明王勇接受了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的赔偿,王勇及其所在单位亦未对被告人冯建国、李娜表示谅解,故不能将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的赔偿医院作为量刑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家属痛哭,称判得太重了

听到宣判后,冯建国现场未表示是否上诉,李娜则一直痛哭不止。坐在旁听席上的另一位家属称,“我们有异议,判得太重了,一定会上诉。”

坐在旁听席上的冯建国、李娜的部分家属情绪十分激动,有人失声痛哭,久久不愿离开。其中一位家属说,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一直积极配合,两人认罪态度都很好,家属也积极赔偿受害人,到头来为什么还会判得这么重?“家里还有3岁的小孩,父母都进去了,谁来照顾孩子?”

辩护律师提两点疑问>>

1、认定自首为何还判两年半?

冯建国的辩护人认为,刑九规定,袭警从重处罚,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妨害公务罪法定最高刑就是3年,而根据山东省的量刑意见,自首可以减轻40%,也就是不到2年,再加上初犯、偶犯的情节,以及尚存的疑点,“因此,我认为,量刑应当在两年以下。”而且在刑九之后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造成轻伤二级,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但被判处缓刑的案例。

2、量刑时为何未考虑已赔偿3万元?

另外,据冯建国的母亲称,案发之后,她曾亲手交给王勇的家人3万元医药费,对方也收下了。冯建国辩护人提出,这些钱是否已经足够赔偿王勇的医药费,在量刑时应当综合予以考虑。

对此,李娜的父亲从法官处得到的答复是,王勇已经将这3万元赔偿提存了,只是尚未退给他们。而判决书中的表述也是,“虽然表达了赔偿的意愿,但没有证据证明王勇接受了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的赔偿”。

庭审回顾>>

双方唇枪舌战近5小时

被告人李娜因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违章停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七中队民警王勇查处,遂对王勇产生不满。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冯建国(李娜对象)接到被告人李娜电话通知赶至现场后,与李娜共同对王勇进行拦截,并对其推搡、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勇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建国、李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建国未提出辩解和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自首,不能排除王勇因自身疾病等原因导致肋骨骨折的可能性,且被告人愿意赔偿王勇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冯建国从轻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娜未提出辩解和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娜在王勇执法行为结束后对其实施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且被告人李娜一贯表现良好,系自首,愿意赔偿王勇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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