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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询问 会不会“问了也白问”

发布时间:2016-06-09 12:25:04

21家新闻媒体集体采访省人大相关负责人

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依法做好专题询问工作,对于发挥人大议事制度和监督制度的效能具有重要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宋伟介绍称,我省于2011年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五年来,分别对全省城乡低保工作情况、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全省科技经费投入使用情况、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全省就业促进情况,进行了5次专题询问,回应了社会关切,拓展了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有力促进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6月8日上午,《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新闻发布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发布会现场,21家中央驻晋媒体和省内媒体进行了集体采访。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家没有关于专题询问的专门法律。我省的办法对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作了统一规范,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记者:专题询问与有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有什么区别?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世文:一般询问主要是介绍、说明情况,而专题询问更具体、更明确、更具有约束力,作用在于进一步了解情况,深化审议,提高监督实效,是对询问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与询问相比,专题询问的组织性、计划性、互动性更强,主题更加集中,监督更有针对性,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措施的刚性进一步加大,时效性进一步提高,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增强。
记者:办法对监督整改作了些规定,会不会出现询问归询问、回答归回答、落实归落实,甚至问了也白问的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国顺:人大监督,重在实效。要增强专题询问的实效,就必须把询问后提出的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一是应询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在收到审议意见后的两个月内,将审议意见中要求解决问题的研究处理情况征求承办机构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是承办机构应当对审议意见中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问题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人大代表。
三是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结合审议有关报告和专题询问会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是满意度测评时,应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应询单位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的,应当要求其继续处理并报告,也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质询。
另外,专题询问通过新闻媒体的公开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促进权力运行公开,推进“一府两院”整改落实工作。
记者:办法总体的规定具体明确,但在办法中两处出现了“有关方面”的表述,分别指什么?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邓永明:我们知道,办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推动形成在党委领导下的党内、人大、舆论、社会监督的合力。办法第四条规定,专题询问议题建议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就包括向同级党委请示、与“一府两院”沟通,力求询问议题聚焦改革工作难点、社会发展重点、群众关心热点,使专题询问一开始就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专题询问情况向有关方面通报。这个“有关方面”包括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也包括“一府两院”,询问情况既是对应询单位相关工作的检阅和推动,也是考察了解干部的渠道。
记者:如果询问的问题涉密,用不用回答,如何回答?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世文:办法规定,专题询问工作坚持的第一条原则,就是依法有序,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回答询问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询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现场答复,按照保密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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