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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现有人掐电 男子拿菜刀伤人

发布时间:2016-09-27 06:06:44

半夜发现家门外有人在掐电线,还被该男子用砖头打了,王某回屋拿出菜刀砍伤该男子。

近日,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4年9月22日2时许,王某在沈阳市大东区的家中睡觉,睡着睡着听见门外走廊有声音,并且发现家中停电。王某起身查看,发现站在走廊电表箱旁的刘某正在掐电线。

刘某用砖头将王某砸伤。王某返回屋内拿出一把菜刀,将刘某面部、颈部砍伤。刘某也将王某右手咬伤。经法医鉴定,刘某头面部及颈部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颈椎椎体棘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左眼睑裂伤、右手指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年10月29日,王某被传唤到案。

王某与刘某未能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刘某表示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及伤残等级鉴定,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已扣押)。

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经传唤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从屋外返回屋内取菜刀,后出屋,将刘某砍伤,其行为不符合认定正当防卫必须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刘某有过错,对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于凌晨到王某居住地电表箱处掐截电线,在王某发现后与王某进行打斗,其明显具有主观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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