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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同事捞鱼漂溺亡家人上诉 法院判三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7-05-16 13:49:39

同事的鱼漂落入水中,自己下水捞时不慎溺水身亡。随后,遇难者家属起诉同事以及鱼塘老板,法院判决三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3:1。

王某和沈某某是同事。2016年7月3日下午,沈某某与王某相约一起到西安市长安区王莽某村的收费鱼塘钓鱼。王某付给鱼塘老板李某某钓鱼费100元,两人便开始钓鱼。

当晚11时许,沈某某起竿时鱼线断了,王某便下水帮他捞鱼漂,但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沈某某和李某某分别给家属支付20000元、15000元安葬了王某。但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家属起诉沈某某以及李某某,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528400元、丧葬费284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07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总共1037620元。

沈某某辩称,当时是王某约自己去鱼库钓鱼,他下鱼塘捞鱼漂时自己阻止了,但王某不听。自己和王某不构成帮工关系,不应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某辩称,王某溺亡是其下水造成的,和自己无关,不同意这一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沈某某钓鱼时王某下水到鱼库中帮其去捞鱼漂,双方构成无偿劳务关系,王某为提供劳务人,沈某某为接受劳务人。因此王某溺水身亡,沈某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系鱼塘经营者,收取了钓鱼费,但未尽到应当对钓鱼者进行安全提醒和阻止王某下水的义务,李某某应当赔偿原告一定损失。而王某是成年人能否下水其应当有判断力,但其疏忽大意,造成溺亡应自负主要责任。据此,法院认定,王某、沈某某、李某某三人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三人的责任比例为6:3:1。另外,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王某死亡各项损失共计744620.5元。

最终,法院判处沈某某赔偿223386.15元(含已付的20000元),李某某赔偿74462.05元(含已付的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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