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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作品被侵权怎么办(律师信箱)

发布时间:2022-11-19 09:31:02

张律师:

您好!我是来自日本的漫画创作者,出版的漫画在中国也有发行。最近我发现一家公司未经我授权便将我漫画中的角色形象制成人偶在中国出售,我该如何维权?

读者  铃 木

铃  木:

您好!您创作的漫画已经在中国出版发行,故该漫画作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您的著作权,您可以以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作为请求基础,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该公司的诉讼。

连载的长篇漫画因具备剧情元素,兼具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的双重性质,漫画当中的角色形象可以单独构成美术作品。漫画家经常授权其他公司将漫画中的人物形象制作成立体人偶出售以实现其经济价值,这种授权行为实际上就是著作权的充分利用。

■ 制成人偶属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对应的是复制行为,复制行为要求将作品稳定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从而形成作品的复制件,可以说作品的复制件是复制行为产生的结果。

有一种复制行为是“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原本作品系通过两个维度呈现的,复制后通过三个维度进行呈现即“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漫画作品中的角色受平面载体的限制,都是以两个维度进行呈现的,而根据该角色制成的立体人偶虽采用长、宽、高三个维度进行呈现,但造型上与平面作品所展示的并无本质区别,故根据漫画角色形象制成人偶属于复制权控制的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构成对作品复制权的侵犯。

■ 发行权与“发行权用尽”原则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该公司将您的漫画作品角色形象制作成人偶出售,即属于向公众出售作品复制件,需要经过您的授权许可。

发行权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称的“发行行为”是有区别的。我们日常所称的“发行行为”是指出版主体的发行行为,如出版社发行图书、唱片公司发行唱片等。著作权法所称的“发行行为”外延要比日常所称的“发行行为”范围更大,比如行为人将一幅山水画进行拍卖的行为、书店销售图书的行为等,在日常中都不会被认定为“发行行为”,但实际上都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发行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发行权受到“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限制,“发行权用尽”原则也叫“首次销售”原则,即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经过许可或依法转让后,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作品原件或者作品复制件再次进行赠与或销售,无需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 发行权与复制权的关系

发行行为包括赠与作品原件、赠与作品复制件、出售作品原件、出售作品复制件四种行为,其中最常见的发行行为是以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

从这个角度来看,发行作品复制件便与复制行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竞合,因为发行作品复制件必然以对作品的复制为前提,那么我们可以进一步推理,如果之前的复制行为是不合法的,后面的发行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必然不合法;如果之前的复制行为是合法的,受发行权“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后面的发行行为并不侵犯发行权。根据您的描述,是某公司未经过您的许可,将漫画角色形象制成人偶并出售,既可以说该公司同时侵犯了您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也可以说是仅侵犯了您的发行权,因为发行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涵盖了对作品的复制。实践中存在着“吸收”观点,认为发行作品复制件的行为能够吸收复制行为,可以统一进行评价,进而认定自行复制并且销售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犯了作品的发行权。

鉴于发行作品复制件与复制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建议您在选择请求基础时,优先选择发行权,必要的时候可以将复制权和发行权同时主张。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军)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2年11月19日   第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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