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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约定工资不给了 青岛品品好签订劳务协议也无法免责

发布时间:2023-02-22 09:27:29

正月一过,随着求职者增多,招聘市场逐渐复苏,其中需要警惕的则是入职时签订的合同“坑”。据悉,劳务与劳动合同,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劳动合同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而劳务合同则属于雇佣合同,不适用于《劳动法》,在遭遇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很难主张应得的权利。入职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齐先生,在2021年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经过劳动仲裁及两次开庭审理,齐先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才得到确认,薪水如约全部发放。

员工工资没发全去仲裁

2021年3月20日,齐先生入职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约定2021年3月20日至6月30日从事该公司兼职促销工种工作,每月工资为3500元。

信网了解到,齐先生工作的时间是3个月零10天,工资应为11550元,但齐先生却只收到了7135.85元。不过更糟糕的是,在翻看入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齐先生这才发现,他与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书》,如此一来,不光他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难以得到确认,全额工资甚至也有可能据此无法主张。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1年7月,齐先生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并于8月27日获得裁决书。信网看到,仲裁委员会裁决青岛品品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与齐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差额4396.1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50元。

用人单位以劳务协议主张无劳动关系

据悉,裁决书送达后,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与齐先生签订的为《劳务协议书》,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双方曾在《协议书》第九条特别条款约定,“甲乙双方建立的仅为劳务法律关系而非劳动法律关系,乙方不得要求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主张任何劳动者权益。”因此,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书裁决错误,向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法庭上,作为被诉方齐先生向法院提供了钉钉打卡考勤记录截屏、钉钉工作群截屏、销售合同、电话录音等,据此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免除责任条款为无效

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劳动者却主张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判定?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齐先生与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务协议已载明了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资报酬,协议期限等主要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并不影响认定该协议劳动关系的性质。

此外,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一规定,认定齐先生与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中“第九条特别约定,属于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的劳动者齐先生权利,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无效。

一审法院还查明,青岛品品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某,两家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存在交叉,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判决青岛品品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劳动者齐先生就劳动关系的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齐先生支付自2021年3月20日至6月30日工资差额4396.15元。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判决,劳动者齐先生及最终赔偿单位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均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劳动者齐先生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并且支付违法拖欠的全额基本工资、违法辞退赔偿金、未缴纳社保经济损失。

而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则依然主张双方签订系劳务合同,协议约定其待遇为1910元每月,协议均有双方签字证明,不存在工资差额。

信网了解到,根据双方的主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齐先生与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该协议对于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具备构成劳动合同的要件,应当视为劳动合同。且根据齐先生与与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的录音能够证明,双方曾约定齐先生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综上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请求。 文/信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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