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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亩水稻发育畸形大幅减产 种植户起诉种业公司索赔

发布时间:2016-04-12 18:31:08

阜阳村民老汤承包了近150亩土地种植水稻,2014年9月,眼看收获季节到了,老汤却傻眼了,连绵起伏的稻田里,已经抽长的稻穗大多是干瘪的。

老汤所种的是皖稻51号(87641)秧苗,经了解老汤得知,该品种结实异常现象近年在沿淮地区时有发生,因此,早在2012年11月,安徽省农委即明令对该品种停止经营和推广。

因与经销商及涉事种业公司的协商迟迟未果,老汤于是一纸诉状将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种业”)告上法庭,索赔11.5万余元。近日,合肥庐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水稻发育畸形致大幅减产

据介绍,2014年3月,阜阳村民老汤找到专门负责育秧苗的苏某,向其订购了约150亩的皖稻51号(87641)秧苗。

苏某随后向安徽华安种业在凤台县的代理商牛某处购买了皖稻51号(87641)。在秧苗达到适栽时,苏某将秧苗交付给老汤,老汤进行了栽插,栽插面积为148.68亩。

2014年9月,在近收割期时,老汤发现种植的水稻生长发育异常,遂申请相关专家进行调查。9月22日,专家组出具了调查结论,认为该品种穗发育畸形,结实异常现象近年在沿淮地区时有发生,具体原因不明。

老汤进一步了解得知,早在2012年11月,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第17号)已明文要求皖稻51号(87641)停止经营、推广。

老汤认为,华安种业将已明令停止经营、推广的种子进行经营、推广,致使其水稻大幅减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与经销商及涉事种业公司的协商迟迟未果,老汤于是一纸诉状将华安种业告上法庭,索赔11.5万余元。

稻种包装曾被篡改生产日期

近日,合肥庐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送货单、稻种包装袋及专家调查结论等多项证据,不过,对于上述证据,被告方均提出了疑问。

由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内容难以辨认,送货单位处也是空白的,被告律师当即质疑:这无法证明该种子是在华安种业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购买渠道购买的,而向原告销售种子的牛某也不是华安种业的代理经销商。

被告方代理律师还注意到,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稻种包装袋,包装袋上加贴了一个白色纸质标签。在当庭撕下标签后,发现该包装袋上真实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的9月份,生产许可证也是2011年。“包装袋进行了人为的加贴标签,窜改了生产日期,恰恰表明我公司的种子是在2011年生产,没有违反省农委的种子推广规定。”

被告方代理律师还表示,包装袋可以长期保存,不能证明包装袋存在问题,种子就有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有质量问题的种子就是我公司生产的。“拆开的包装袋无法确定种子有质量问题。”

对于专家的鉴定结论,被告律师说,该报告是种子专家应原告要求去田间调查,专家并没有直接认定田间种植的就是皖稻51号种子。该调查内容也是对田间的目测和对相关情况的表现的总结,且认为天气也是导致稻种减产的重要因素。

庭审最后,原告方表示同意接受法院调解,但是,被告方当庭表示不同意和解。法院表示,将作出民事判决书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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