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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三男子千里行窃 专盗高档车内财物

发布时间:2016-04-21 17:26:39

三男子驱车千余公里从外地来到黑山县,在两辆奥迪轿车内盗窃现金11万余元及其它财物。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收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三被告人受到了法律严惩。

李某、王某、宋某都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无业人员。2015年10月8日,李某伙同王某、宋某由王某驾驶现代伊兰特轿车行至黑山县城,他们驱车千余公里就是为了寻找机会行窃。当他们在某小区门前,发现停放着一辆黑色奥迪轿车,便由宋某负责望风,李某用开锁工具打开车门,将放在车内的2.88万元现金和放在后备箱内的5盒玉溪香烟盗走,之后李某交给宋某1.5万元,宋某将该款分给王某6000元,赃款均已挥霍。当年12月28日,李某等三人驾车窜至307国道一洗浴停车场附近,见一辆黑色奥迪矫车停放于此,便用在黑山县城作案时的同样手法,将车内现金8.5万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盗走,后三人驾车逃跑,所盗赃款被挥霍。今年1月6日,李某、王某、宋某在新民市某旅店被黑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三人到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犯罪。三人系共同犯罪,本案中李某是组织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宋某在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三被告人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返还被害人2.88万元和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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