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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绝望 洋县男子狠心摔死三个月大的儿子

发布时间:2016-04-24 02:29:29

    男子因对生活悲观绝望,竟亲手将自己三个月娃摔死。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陶某某因小时患小儿麻痹症而落下肢体残疾,2009年底同其妻张某结婚,于2015年5月生下一子,不久陶某某到西安建筑工地做小工。2015年8月28日,陶某某之妻张某因琐事与其婆婆发生争吵,张某抱着儿子回了娘家。陶某某得知后从打工地回家,后于同年9月1日将妻儿接回家中。当晚,陶某某想和张某同房,张以要照看儿子为由拒绝,并让陶到二楼另睡,陶心怀不满。次日9时许,陶某某起床下楼到一楼卧室欲抱儿子,张某不让其抱,后王将儿子放在床上出门上厕所。陶某某见儿子在哭,就冲了奶粉,从床上抱起儿子喂奶,因儿子不喝并哭闹,陶烦恼生恨,遂将儿子丢在床前的水磨石地面上,见儿子在地上继续哭,陶想到家里不顺心的事情,以及自己在外打工受苦受气,挣钱少,产生无力抚养其子、不愿其子长大后也受苦等对生活悲观失望的情绪,于是从地上提起儿子的一条腿,将其抡起来往地上重重一摔,后又卡住其脖子,直到其当场死亡。另查明,陶某某在家人报警后一直坐在自家场里等候警察到场,公安机关出警后在现场将其控制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遇事偏激,出于对生活悲观绝望,将亲生婴儿摔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将无辜的婴儿摔死,其作案手段残忍,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明知家人报警后呆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审理中表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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