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热线
主页 > 国内新闻 > 陕西新闻

奸杀案发回14年没审 省高院责令汉中中院受理

发布时间:2016-04-25 14:24:25

“洋县工艺品厂原副厂长强闯德涉嫌奸杀女工案发回14年没重审”经媒体曾报道后引起关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之前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专门列出像强闯德这样“疑罪从挂”案件获赔的具体情形。

1月11日,52岁的强闯德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5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却被拒绝,并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的决定书。强闯德不服,通过其委托律师常敏安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近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对案件给出调查结果: 撤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决定,指令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案件回顾

洋县强奸杀人案发回14年没重审

经调查,强闯德原是洋县工艺品厂经营副厂长,1995年10月5日被洋县公安局以涉嫌杀人、强奸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01年2月19日强闯德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强闯德提出上诉,2001年9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汉中市中院重审;2002年3月12日,洋县公安局对强闯德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至此强闯德一共被羁押了2282天;2003年4月14日,洋县公安局对强闯德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时间为397天。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强闯德涉嫌强奸杀人案被发回重审14年没进展,案发至今20年有罪无罪没有结果。

省高院

汉中中院适用法律错误 应受理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取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2003年4月14日洋县公安局就解除了对强闯德的取保候审,已经超过一年未已送起诉,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应该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强闯德申请国家赔偿,应当予以受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闯德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决定书,撤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决定,指令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同时明确,省高院这份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 上一篇:渭南捣毁一非法开采矿点 查获大量开采工具
  • 下一篇:开发商一房二卖 两房主在安康同一银行办成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