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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走佬小心要“坐监” 省法院公布五宗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4-29 05:59:29

欠薪走佬小心要“坐监” 省法院公布五宗典型案例

■制图:廖木兴

中山市人社局负责人提醒企业主,无力支付工资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

在KTV还能盈利情况下拖欠133名员工工资并逃匿,昨日,中山某企业老板宋某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罚金5万元。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五宗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典型案例之一。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2011年5月起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中山市人社局副局长张立波提醒企业主,“哪怕确无力支付工资也不要跑路,可以坐下来一起想办法解决”。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通讯员 玲娜

欠薪可判处七年以下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广东,企业欠薪行为屡有发生,“欠薪入刑”是否能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对此,中山市人社局副局长张立波的答案是肯定的。昨日在案件宣判后,他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山市在2014年发生涉及欠薪的案件342宗,2015年降至269宗,2016年第一季度为73宗,与去年同期持平。

被起诉前支付报酬可轻判

张立波提醒说:“(企业主)无论有无能力支付工资,也不要跑路,可以坐下来一起想办法解决,跑路总归要被抓回来,还可能触犯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省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质是将民事领域中情节严重、影响较恶劣部分,上升至予以刑事处罚。主要针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行为,若确无能力支付但逃匿者,仍适用本罪(具体需结合欠薪金额及时间长短)。

新快报记者发现,在省法院昨日公布的五宗典型案例中,被告人被判刑最长期限为2年,最短为8个月并缓刑1年。省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各级法院对有预谋的恶意欠薪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以震慑故意违法欠薪的企业或个人;同时,对具有主动支付劳动者报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位负责人介绍,如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直至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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