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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10万元失踪 妻子是否需要“替夫还债”

发布时间:2016-05-03 06:14:22


台海网5月2日讯 据福建法治报报道,2011年8月10日,杨力以装修房屋为由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朋友小叶、小李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杨力便去向不明。9月2日,杨力妻子小张的母亲向派出所报案称杨力失踪了。而杨力所在工作单位也在当地媒体登载通知,限令杨力30天内回单位上班,逾期按规定处理。

“我跟他没有感情了,早晚都是要离婚的。”2012年3月15日,小张以与丈夫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杨力离婚。法院审理后作出俩人离婚的判决,并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2014年12月25日,因索款无门,银行以10万元借款属杨力、小张夫妻共同债务及小叶、小李分别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保证为由,诉至仙游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杨力、小张立即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小叶、小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0万元借款属杨力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借的,夫妻俩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庭上,银行辩解称。

小张辩称,其丈夫因经常赌博,他们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拥有任何房产,对丈夫申请装修的借款并不知情,也从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而且丈夫借款后就失踪了,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这10万元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近日,仙游县法院给出了答案。

仙游县法院审理后认定,杨力所借的10万元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杨力个人承担。据此依法判决:杨某返还给银行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小叶、小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银行对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应注意内外有别

对内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即夫妻双方对内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此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主要审查两个因素: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对于借款是否基于夫妻的合意或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借款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借款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该借款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借款方个人偿还。

该案中,杨力申请借款理由是为了装修房子,但经法院查明杨力并未在仙游县辖区内拥有房产,故借款用途是虚假的,可以认定杨力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由杨力个人承担。

对外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即夫妻共同对外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债权人只要证明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推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明知的夫妻存在约定财产制外,该除外情况的举证责任在夫妻双方,若夫妻双方无法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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