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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掉落砸到骑车女子 摩托车坠入排水沟

发布时间:2016-05-03 07:11:42

台海网5月1日讯 据福建法治报报道,近日,永春县五里街镇的郑女士从永春县法院领到了执行款15223.272元,她深有感触地说:“只有法律,才是维护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郑女士至今仍然清晰地记得那一次飞来横祸:2015年7月20日6时许,郑女士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中,郑女士被从空中掉落的电缆触碰到了身体,导致摩托车驶出路面坠入排水沟。摔倒受伤后,郑女士住院治疗,摩托车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后经了解,掉落事故现场的电缆属于某网络公司所有。

出院后,郑女士认为掉落的电缆影响正常通行,导致事故发生,某网络公司负有完全责任,应赔偿损失。在多次与某网络公司进行协商要求赔偿无果后,郑女士一纸诉状将某网络公司起诉到永春县法院,请求判令某网络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035.19元。

法院判决:

疏于管理造成隐患 电缆所有人须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某网络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电缆线的所有人,疏于管理,造成安全隐患的存在,应当承担80%的侵权赔偿责任。郑女士无证驾驶摩托车,在行驶时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造成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据此,判决某网络公司赔偿郑女士损失15223.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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