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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办理贷款审查不严“担保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16-05-07 12:23:19

本报5月6日讯(记者 刘俊卿)4月8日,本报刊发题为“有不良记录贷款被拒原来是无意间成了‘担保人’”的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大同银监分局责成灵丘监管办进行初步调查,发现灵丘县东河南信用社和灵丘县白崖台信用社存在贷款审查不严的问题。此外,“担保保证书”的真伪因需要司法部门认定,“担保人”高先生已经委托律师,准备依法向灵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去年天镇农民出现“被贷款”事件后,日前,灵丘县高先生又向本报来信反映,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贷款担保人,导致自己征信不良,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稿件见报后,大同银监分局立即通知灵丘监管办,要求对高先生反映的有关灵丘县东河南信用社和灵丘县白崖台信用社的两笔贷款进行调查。
近日,大同银监分局办公室负责人向记者通报了灵丘监管办的调查结果,称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后,贷款人应当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经调查,灵丘县东河南信用社和灵丘县白崖台信用社的两笔贷款用途,分别填写的是“农用车”和“购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贷款购买小轿车用于自驾消费、购买农用车用于经营则不符合规定。因此,这两笔贷款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目前,灵丘监管办已经向其下达了《监管意见书》,要求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一步核实情况,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外,有关高先生反映的对这两笔担保贷款不知情的说法,灵丘县白崖台信用社和灵丘县东河南信用社的相关人员说是高先生与王某某同时到场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不存在不知情。尤其是档案里保存的既有高先生签名又有高先生印章的“担保保证书”,大同银监分局和灵丘监管办作为监管部门没有办法辨别真伪,只有通过司法部门的权威认定才能下结论。
昨日,记者从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获悉,高先生已经与该所正式签约《授权委托书》,委托该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就此事依法向灵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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