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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金平法院“就地办案”为酒驾案件敲警钟

发布时间:2016-05-14 00:46:34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 通讯员 张耀辉 袁红)酒驾害人害己,5月11日,云南金平法院在金平客运站北站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大巴车、中巴车、出租车、乡村客车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及旅客八十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全过程。

2016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出租车行至金平县东过境路原人事局门口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碰撞。经检测,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92.42mg/mI血。

承办法官邀请两名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庭审后,法官就该案判决的法律依据、被告人具备的从轻处罚情节等进行以案释法,并讲解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联系与区别、事故高发的原因及饮酒驾车的危害。法官提醒道:“在座的各位都是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要求比一般的驾驶员更严格,因为你们的方向盘上承载着十几人甚至三四十人的生命安全,希望文明出行。”

现场一名乡村客车驾驶员感慨地说:“我是第一次旁听法院审案,以前认为只要不喝醉,喝几口酒没什么,今天明白了酒驾的危害,以后开车就不敢喝酒了。”

据悉,金平法院法官针对近年交通事故频发,大部分事故系驾驶员或行人的人为因素造成,法官到田间地角、乡村、社区、企业等就地办案,敲响警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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