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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档案局拟听证《昆明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档案服务中介泄密将依法追责

发布时间:2016-05-14 10:54:36

5月13日,昆明市档案局发布公告称,拟定于5月31日14点30分举行《昆明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的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凡在本市居住或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均可向昆明市档案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内容。否则,将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A

中介机构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档案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为社会提供档案整理、鉴定、保护、寄存、数字化以及档案业务咨询等服务的经济组织。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公布中介机构备案情况;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和管理。

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资质的企业法人;取得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档案服务的相关业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资质,经培训并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档案工作;至少有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含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提供档案数字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库房建设应当参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范标准执行。中介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核准变更手续。

B

中介机构经营场所要明示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各县区统计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情况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技术标准培训;同时,还将每年对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市档案主管部门网站和市级企业信用平台进行公布。

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要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档案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开展数字化加工服务的,还应遵守《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从事档服务活动中,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内容,维护和保障委托方的权益。委托方发现中介机构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向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征求意见稿明确,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取消登记备案;情节严重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伪造、涂改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昆明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的;妨碍、拒绝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以及被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出现过档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委托方有效投诉2次以上等等。

申请备案中介机构应符合条件

1

具备资质的企业法人

2

取得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3

且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档案服务的相关业务

4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资质,经培训并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档案工作

5

至少有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含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记者 李元冰 (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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