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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物业管理费 列入诚信“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6-05-17 04:41:32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

新快报讯 记者陈婕报道 不交管理费将被列入诚信系统的“黑名单”;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新快报记者昨日从珠海市法制局了解到,《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日前出炉并征集市民意见。

新快报记者发现,《意见稿》加强了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欠交物业管理费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规定珠海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从业人员、业主以及非业主使用人诚信体系。对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相关分摊费用的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个人诚信系统。

《意见稿》提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意见稿》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间的物业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相应业主自行承担。

《意见稿》指出,受到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六个月、一年、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受到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六个月、一年、二年内不得聘用在特区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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