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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借条好友闹上法庭 法官提醒:还完钱必须索回借条并销毁

发布时间:2016-05-17 09:15:06

台海网5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康泽辉通讯员陈立烽张丽姑)好友反目,因为借款闹上法庭。被告辩称钱还了,但是借条没拿回销毁,双方各执一词。日前,龙岩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判决认定被告姜某欠吴某15000元及相应利息。

2013年4月12日,姜某向好友吴某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去年9月10日,吴某向永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此前姜某已还款15000元。

一审期间,姜某并未于法定期内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据吴某出具的借条及其在法庭上的陈述,判决认定姜某欠吴某15000元及相应利息,限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宣判后,姜某向龙岩市中级法院上诉称,其早已还清全部借款,由于和吴某是好朋友,还款时吴某称借条没带身上,回去后会把借条销毁,他便没有执意要回借条。

由于姜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姜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还款时最好“钱”“条”当场两清,绝不能大意。如果对方称借条没在身上或找不到借条,此时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或者应对借款纠纷,才不会留下隐患。此外,还款人可以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比如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可以提供存款凭证或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予以证明;如果是现金还款的,有第三方在场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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