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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塌陷5次,李海军的商铺地面该谁修?

发布时间:2016-05-20 02:01:04

自己毕生积蓄买的底商,4年之内地面竟然塌陷了5次。近几年,东胜区市民李海军一直被这个问题困扰着。

2012年2月,李海军购买了东胜区民族街北路众泰房地产东丽小区二号楼一号商铺,该商铺是由鄂尔多斯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2月份买的,装修一个星期后租给别人开超市,签了一年的合同。可是在2012年4月份的时候地面塌陷,去找开发商,他们说应该找施工队。去找施工队,人家说没法管,因为开发商还差着他们的钱,为此拖了好长时间。无奈之下,我只好自己花了15000多元把塌陷的地面重新修好。可超市的老板不干了,说耽误了他们做生意,最后我把房租给人家退了。”李海军说。

5月15日上午,记者来到东丽小区二号楼一号商铺。整个商铺的地面呈现塌陷状态,深度至少有10厘米。李海军指着满地的狼藉对记者说:“塌陷处最深的有20多厘米,墙体也有轻微裂缝。2012年4月第一次塌陷,我花了15000元维修费。同年9月第二次塌陷,费用也是我出的。第三次是2013年8月,开发商给了维修费。第四次是2014年8月,又是自己出钱维修;最后一次是2015年3月,开发商到现在还没给解决,我也没钱再维修了。”

5月16日,记者采访了鄂尔多斯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广峰。他告诉记者,李海军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对剩余房款进行分期付款,属于违约在先。我们已经申请鄂尔多斯市仲裁委进行裁决,裁决结果是李海军继续履行合同,我们现在等待李海军履行合同。

对此李海军认为,买房时他付了首付款41.8万余元,剩余部分通过银行贷款分期付。地面塌陷导致底商无法使用,银行也不给贷款,所以无力继续履行合同。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的贾海文律师。他认为,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进而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范亚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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