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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被加收“入学费”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6-05-20 21:40:34

青海新闻网讯 市民张先生看中了一套房子,购房时原房主黄先生承诺只要购买他的房产他可以帮忙办妥张先生孩子进入他指定的学校上学。可是没想到了快开学的时候,黄先生突然要求张先生拿出一笔“入学费”,为此事双方一直纠纷不断。

事件回放

去年2月份,市民张先生看中了位于城中区的一套房子,看房后张先生比较满意,与原房主黄先生经过一番协商后,张先生随后支付了全部房款,黄先生也向张先生交付了房屋。购房时,双方在合同中其他约定中写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卖方)协助乙方(买方)在9月1日前办理乙方孩子上指定小学。”

但是令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黄先生在房屋交易两个月后,突然向张先生要1万元钱“入学费”,说是在办理孩子上学的事情上他需要额外花费,否则孩子上学的事情可能难以办好。张先生为了孩子能够顺利到这个学校去上学,一咬牙就同意了。后来张先生的孩子虽然顺利进入到他指定的学校上学,但是他却越想越觉得自己这1万元钱花得冤枉,购房时明明有约定,黄先生本来就有这个义务帮助他孩子上指定小学,凭什么还要再向他要这1万元钱?于是他几次三番向黄先生讨要这笔钱,但是黄先生至今都拒绝还给他。

  双方说法

张先生觉得,自己一时糊涂另付了黄先生1万元钱,可是回过神来一想,黄先生与自己是有约定的,他向自己要这1万元钱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他完全应该无偿为自己孩子办妥上学的事情。而黄先生认为,协助张先生孩子上指定学校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他原先并不知道张先生有好多手续都不具备,需要他额外付出很多精力、时间和费用,这些情况当时向张先生要钱时都已经说清楚了,现在这个钱不能退还。

律师观点

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张先生和黄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关于孩子上学多付的费用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是由黄先生协助办理张先生孩子上指定小学,对于是否支付费用未在合同中约定。张先生孩子目前已经在他指定小学入学就读,而张先生付黄先生1万元系其自愿行为,所以其要求黄先生返还上述费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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