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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俩村民一言不合挥刀相向 致一人受轻伤

发布时间:2016-05-21 01:29:25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找到谢某,请双方坐下来共同商量解决办法,并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工作人员为双方明确责任,说明谢某造成侯某人身伤害须承担赔偿责任。随后,经耐心调解,谢某答应赔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谢某支付侯某前期治疗费、误工费总计2万元;后期治疗费以医院收据为标准,后期误工费按照国家标准赔偿。双方不再因此事产生争议,如果违反约定由违反一方承担所有责任。至此,二人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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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发小”边干活边开玩笑,结果却因话不投机,反目挥刀相向,导致一人受了伤。近日,龙井市智新镇龙池村村民侯某和谢某就此事向市司法局智新司法所求助。

侯某和谢某是同村一起玩大的伙伴,感情甚笃。平常,哥俩总是聚在一起吃饭、喝酒,亲如兄弟。5月10日,谢某给自家的暖窖拆卸暖被,侯某见状上前相助。俩人边干活边商量从哪个位置开始拆卸比较合理,但说着说着开起了玩笑,侯某说谢某傻,谢某说侯某笨,结果引发不快,二人争吵起来。这时,谢某拿着刀正准备割捆被的绳子,因为生气挥刀划向侯某,导致侯某手臂受伤。事发后,双方被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经法医鉴定,侯某手臂伤口5厘米,属轻伤害。由于两人多年来感情深厚,侯某决定放弃起诉谢某,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矛盾。但对于赔偿金额意见不一,双方再次引发争执,侯某向市司法局智新司法所求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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