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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非法销售散装汽油被查

发布时间:2016-05-22 17:16:54

商店非法销售散装汽油被查

5月18日7时许,大新镇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辖区某商店存在非法储存和销售散装汽油、柴油。接警后,民警前往核查。

经检查核实,民警当场查获店内散装汽油70公斤(净重)、柴油36公斤(净重),空油桶3个,抽油器3把,台秤1台,油壶4只。随后,民警依法将嫌疑人闫某传唤至派出所内接受调查。经讯问,闫某交待自2016年3月份以来,其在大新镇经营的商店内非法储存销售散装汽油、柴油的犯罪事实。

目前,闫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据民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本报记者 石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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