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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俩好友练车肇事摊命案

发布时间:2016-05-24 18:47:56

一男子在帮好友练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结果俩好友不但分别被法院判了四年、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还要共同赔偿被害方56万余元。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家住黑山县某社区的历某和任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5年9月19日上午,历某驾驶自家轿车接送完亲属之后,想起好友任某想学开车的事,便主动给其打电话,表示帮其练车。于是,两人乘车一同来到县城某开发区新工业大街,历某经过一番讲解和示范之后,便坐在副驾驶位置,由任某直接驾车操练。11时许,当任某驾车行驶至道路终点转弯处时,突遇在此骑自行车锻炼身体的贾某,任某手忙脚乱,与贾某撞个正着,致贾某受伤。瞬间发生的事故,历某与任某吓坏了,两人一起下车查看伤者,见贾某已奄奄一息,更加恐惧,历某招呼任某赶紧上车,然后由历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两人商量,将肇事轿车藏在朋友家的一处空房子院内。被撞伤的贾某被人发现后,当即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贾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历某在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即任某被抓获归案。就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任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历某明知任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而将机动车交给其驾驶,且在任某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亦构成交通肇事罪。两人属共同犯罪。鉴于任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历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历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1.2万元;判处任某、历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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