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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传销受害者变施害者

发布时间:2016-05-25 04:43:56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田鑫)打着高额回报的幌子,朱某等人鼓吹“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等虚假说辞,引诱他人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30余人。5月23日,记者从贺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朱某等4名被告人依法判刑。

2011年以来,江苏籍被告人朱某、张某、丁某、莘某4人陆续被骗到贺兰县,加入以“西部开发”为名的所谓国家扶贫工程,每人缴纳3800元(1份)至33500元(10份)获得加入资格。朱某等人认识到所参与的是传销组织后并没有想法脱身,而是积极在组织中发展下线,很快,朱某和张某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丁某和莘某达到经理级别。

2014年10月30日,根据线报,民警在贺兰县某小区楼道内抓获办理完申购资金先行离开的莘某等人,当场扣押莘某同伴包内传销申购款30余万元,并在一出租房内查获了一批正在办理申购的传销人员,扣押了部分传销申购单。随后,在该出租房附近抓获了准备开车接应莘某等人离开的张某和在小区门口“放哨”的丁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被告人鼓吹高额回报理论,引诱不知情群众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资格,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和张某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丁某和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罚没涉案赃款30余万元及3辆高档轿车。

2013年以来,贺兰县法院共判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33件55人,并处罚金2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2万元及作案工具3辆汽车,有效遏制和打击了传销犯罪,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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