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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昌大桥爆炸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6-05-25 09:59:51

本报讯(记者周青莎 通讯员周建生)5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根林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危险物品肇事、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二审宣判,省高院审理认为,义昌大桥爆炸案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2月1日,一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市境内义昌大桥时,因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的“土地雷”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造成义昌大桥坍塌,周边民房受损,多人死伤,车辆及货物损失1000余万元。

2015年11月12日三门峡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郭转玲、唐进虎、唐雪琴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郭转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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