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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途中遇车祸 公司赔偿7万多元

发布时间:2016-05-25 18:46:51

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为公司送货途中,员工发生车祸。赔偿中,又牵扯到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

2013年7月30日上午,阜南县诚诚公司员工黄好驾驶电动三轮车送货。途中,他与李华驾驶的货车相撞,两车受损,黄好受伤。经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好和李华负同等责任。

2014年1月10日,经过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好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劳动功能障碍为9级。由于黄好是诚诚公司的员工,又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虽该公司并没有为他购买工伤保险,但仍应当赔偿。

2014年7月17日,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好为工伤。诚诚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该认定书已生效。2015年7月3日,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诚诚公司赔偿黄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款共98275元,扣除事故中保险公司赔偿的52197元,公司应赔偿46078元。

黄好不服裁决,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方侵害,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分别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黄好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治疗期间的工资、护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12638.73元。由于黄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已经得到赔偿款39597.05元,扣除后,他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款73041.68元。一审宣判后,诚诚公司未提出上诉,本案已经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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