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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高校严防替考作弊

发布时间:2016-05-26 06:45:56

薛海鸥画

律师指出:替考入刑,范围力度都加大省招委5月24日召开2016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做好我省高考安全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强调做好宣传教育,强化综合治理,严防考试作弊。
今年高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的首度高考,高考作弊首次入刑。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分析说,增设的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是处罚范围很广。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除了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外,还处罚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行为;不仅处罚组织作弊的无业人员,还处罚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二是处罚力度加大。对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名入刑,但该罪仅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次,刑九将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规定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省要求各中学面向全体考生做好涉考法律条款的宣传工作,在考生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考试作弊处罚相关法律条款内容。同时,要求各高校高考期间加强对在校生的管理,严格学生请假制度,对离校学生逐一确认去向、跟踪管理。各地教育、公安、保密、网信等部门要联防联控,深入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4个专项行动。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报记者 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