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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请朋友辅导女儿美术 落榜后状告朋友退学费

发布时间:2016-05-26 15:35:51

沈阳一位父亲请老朋友辅导女儿美术课,可高考后,女儿的成绩却以几分之差与理想的艺术类院校失之交臂。

万分沮丧之下,这位父亲将老朋友告上法院,他诉称,“朋友收了全部学费,却没给我女儿上过课!我要他返还学费,赔偿我精神损失!”

在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审理时,被告辩称,“我每周辅导原告孩子五次,已经教完课程,不会退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已履行教学义务,判决原告败诉。

沈阳男子王涛(化名)的女儿要参加艺术类高考,他请求老朋友李昊(化名)为孩子进行美术辅导。二人见面商议后,李昊就答应了下来。

王涛介绍,他和李昊是认识多年的熟人,二人口头达成协议:每周两次课,每次课时九十分钟,期限三个月,学费1万元。王涛说:“看到三年未见的李昊生活拮据,在未授课的情形下,我就把全部学费给了他。”

几个月后,王涛的女儿参加高考,但成绩不理想,没通过相关艺术院校的考试。王涛将李昊告上法院,“李昊仅与我孩子在饭店见过一次面,交完学费后,他没给孩子授课,导致我女儿高考落榜!”

庭审时,原告王涛说:“孩子高考是每个家庭的头等大事,但被告辜负了我们的重托。”王涛称,高考后他向被告索要学费,但被告以“我的出场费好几万”为由拒不返还学费。为了要回学费,王涛甚至跑到北京去找过李昊,但没有结果。

王涛在起诉书中提出,要求李昊返还学费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支付精神赔偿金2000元、差旅费580元、误工费900元。

李昊辩称,他已经履行完教学义务,每周辅导原告孩子五次,“原告在我那里吃住,我给原告孩子介绍很多画家,原告在我处拿走了很多字画,我从原告孩子小时候一直教到现在,1万元根本不够。”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李昊是否履行教学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条》显示,在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原告支付全部学费不符合逻辑,法院确认被告已履行教学义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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