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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18年内3次被判死缓终被改判无罪

发布时间:2016-05-26 16:37:46

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上诉。2000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同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刘吉强又被判为死缓。

刘吉强不服上诉,2003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随后,刘吉强及家人开始了申诉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此案后,决定再审。今年4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除刘吉强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杀人行为,故依法宣判刘吉强无罪。

吉林省检察院控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收下了刘吉强的“错案追责申请”,表示将尽快给予答复。(记者周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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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春5月25日电18年来3次被判死缓终被改判无罪的刘吉强,25日向吉林省检察院控申部门提交了依法追究错案责任申请,要求依法追究在他被逮捕、起诉、判决、裁定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

记者在刘吉强的申请上看到,希望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吉林市船营公安分局办案人员非法羁押、刑讯逼供的责任。同时,要对错捕、错诉、错判、错裁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1998年2月14日情人节傍晚,吉林市27岁的女子郭某被杀死于家中。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认定,郭某时年34岁的朋友刘吉强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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