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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50元小利收购国家保护动物 入狱半年罚千元

发布时间:2016-05-28 08:57:20

5月15日,记者从汪清县法院了解到,日前,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收购、出售珍贵、濒危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案件,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1000元,并将扣押在案的两只花尾榛鸡予以没收。

经审查,被告人徐某,女,1961年生人,高中文化,无业。2016年1月在汪清县金融佳苑广场的临时市场上,在明知野生花尾榛鸡(俗称飞龙、树鸡、树榛鸡)是国家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以每只50元的价格收购2只,并以每只75元的价格进行出售,以谋取小利。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和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花尾榛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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