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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煤以次充好 骗补未遂获刑

发布时间:2016-05-30 01:48:45

法院判公司负责人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合同诈骗罪 处以13年徒刑

北京珈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向大兴区478户村民销售1300余吨不合格无烟块煤,该公司负责人刘某还以公司名义,虚构向村民销售2700余吨无烟块煤的事实,欲骗取财政补贴135万余元。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1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6万元,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销售千吨劣质煤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1月,北京市大兴区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位北京珈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块煤经营授权监管协议书》,授权其按照北京市政府煤炭销售政策及地方标准,在大兴区进行优质无烟块煤的销售,双方约定销售价格为每吨1200元,其中村民每吨700元,财政补贴每吨500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向大兴区478户村民销售不合格无烟块煤1364.98吨,销售金额为163万余元。截至案发,已收取货款95万余元。同时,刘某以公司名义虚构向大兴区销售无烟块煤2709.5吨的事实,欲骗取财政补贴135万余元。2014年2月13日,刘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被判13年

一审认为,被告单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刘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刘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均应数罪并罚。鉴于合同诈骗罪系未遂,分别对被告单位和刘某从轻和减轻处罚。

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0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罚金101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8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5年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6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后,被告单位和刘某上诉称,认定其销售不合格无烟块煤的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所销售块煤系伪劣产品的证据不足,刘某主观上无骗取财政补贴的故意,无恶意编造已销售事实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市二中院查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购买了该公司无烟块煤的村民家中提取样品进行检测,警方对样品经检测为不合格的478户村民逐一询问购买的数量情况,据此认定的销售不合格无烟块煤的数量证据确实充分。

刘某明知上报用于申领财政补贴的部分无烟块煤并未实际销售,仍然向审计局虚报数量,反映了主观上骗取财政补贴款的故意。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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