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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逃“哥们”供吃供住 琼海男子因窝藏罪领刑

发布时间:2016-05-30 12:05:20

为在逃“哥们”供吃供住

琼海男子因窝藏罪领刑

南国都市报5月22日讯(记者王忠新)今年21岁的侯小亮(化名)家住琼海长坡。因哥们义气,他为两名在逃人员提供吃住,实际上不但没帮到朋友,也害了自己。侯小亮因涉嫌窝藏在逃人员,被警方传唤配合调查。

李某、周某两名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琼海警方追逃。

2015年11月,李某、周某窜至琼海长坡镇。同月15日,经侯小亮许可,他们住进侯小亮在长坡的楼房的第三层,企图躲避警方盘查追逃。

李某二人的伙食,由侯小亮提供。同月22日晚6时,办案人员根据线索,立即奔赴侯小亮家中实施抓捕。不料,侯小亮发现有干警抓捕,马上通知李某二人,让二人藏到楼顶天台,并对赶来办案的民警称,李某二人去哪,他也“不知道”。

民警经查找,在楼顶蓄水设备旁将李某二人抓获,并传唤涉嫌窝藏在逃人员的侯小亮。

据悉,侯小亮明知他人犯罪,仍为对方提供住处藏匿,提供食物,其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窝藏罪。近日,侯小亮一审获判拘役5个月。

律师说法

为在逃人员提供电话卡指路都可能构成窝藏罪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所谓“窝藏”,1979年刑法颁行时,一般认为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后来,为适应司法实践中处理各类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窝藏”作了扩大解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或者用指使和资助财物等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往他处隐藏。

律师提醒,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处所,为犯罪分子提供钱财、衣物、食物及其他物品及其他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窝藏罪。

本案中,被告人侯小亮明知朋友涉嫌犯罪,借警方开门时误导警方,且告诉朋友到楼顶藏匿,指示逃跑藏匿路线,创造条件,企图乘机放走犯罪嫌疑人,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活动,因此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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