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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骗亲友贷款232万元给自己花 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6-05-30 14:25:14

沈阳康平女子张宏(化名)在当地,尤其是亲朋好友圈子里,特别有名:性格开朗、仗义豪爽。

作为当地一家信贷公司的信贷员,她能给出利息极高的贷款条件,每到自己着急用钱了,她都把不同的亲朋好友带到公司。亲朋好友贷款都给她花,她偶尔归还利息。

不过时间一长,很多人的贷款还不上了,纷纷成了信贷公司提起诉讼的被告。张宏则拿着骗来的232万元给丈夫看病、贴补家用,肆意挥霍。

1975年出生的张宏是康平县一家信贷公司的信贷员,由于平时性格使然,曾经有不少朋友。针对这些朋友,张宏有了一个来钱的计划。

2014年8月19日,秦某、李某、肖某三人与康平县一家信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每人借款本金为16000元,利息为2000元,每月还款付息一次,分10次还清。

但三人未能按期还款付息,信贷公司决定终止合同,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三个人感觉特别冤枉:“我们属于联保的,每个人从公司借款16000元,然后交给张宏了,她着急用钱,商量我们几个借款给她用,之后由张宏负责还款,别的就不清楚了。因为贷款我们没花到,因此不同意还款。”

随后,又有不少受害人也成了被告,他们的辩解也非常一致:我们都是受害者,我们贷款后将贷款转交给张宏了。

原来,张宏利用自己是信贷公司信贷员的特殊身份,以自己或他人着急用钱、短期借款能获得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大量现金,还诱骗亲友到自己所在的信贷公司贷款,贷款归她使用,约定贷款到期后由她偿还。

其间,张宏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后骗来的钱向先受骗的人支付部分本金或高额利息。

两年时间里,张宏先后骗取50多名亲朋好友人民币232万余元。随后,多名受害人将张宏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

2015年3月16日,张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无能力偿还借款的真相,以短期内还款并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3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该在10年以上量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8万元,增加1个月的刑期,也就是说,每增加96万元,增加1年的刑期。

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张宏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3万元,责令张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32万余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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