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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前 四川省本级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

发布时间:2016-05-31 01:14:21

华西都市报讯(客户端记者 李媛莉)“2016年8月30日前,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全面、持续地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形成的有效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这是《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确定的我省“双公示”任务。

5月30日,经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方案》通知在省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根据《方案》,四川将启动编制“双公示”目录、确定“双公示”内容标准、统一规范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建立“双公示”工作机制、完善“双公示”技术支撑等重点工作。

根据规定,各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都应该规范、完整、清晰地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双公示”的内容标准是什么?《方案》明确,公示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公示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方案》进一步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7个工作日内”是公示的时限要求。

四川省“双公示”分四步走,其中要求2016年6月30日前,省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完成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

到2016年8月30日前,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全面、持续地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形成的有效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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