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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测温不签字不留单 津城市民可要求退还供热费

发布时间:2016-05-31 10:58:24

天津北方网讯:今冬供热费已经开始收取,上一季温度不达标还没退费该怎么办?当初和供热单位约好测温但因对方失约未能测温,还能退供热费吗?昨日,市供热办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根据规定,市民办理供热退费,测温单上必须有测温人员和市民的签字才有效。市民可持测温单到供热单位,依据测温记录,供热单位会退还用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如果遇到供热单位“未提供测温服务”“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留测温记录单”等问题,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市民可要求供热单位按照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100%退还采暖费。如供热单位拒不执行退费标准,市民可向88908890、12319及区供热服务热线举报。

提醒:四种情况不退供热费

本市供热费退费标准为:低于18℃这一标准2℃(含2℃)以内的,退还用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采暖费的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至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此外,如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按日退还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停热天数。存在以下行为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由市民自行承担责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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