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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挂靠个人将吊销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6-06-03 03:40:47

昨天(6月1日),北京市启动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该专项整治将持续到9月底,主要打击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药品批发企业“挂靠”、“过票”等10种违法经营行为。

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昨天起,本市各食药监部门对辖区内的药品批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100%。在此期间,市食药监局将分三次集中组织,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检查。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每个重点检查企业抽取若干品种,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

市食药监局此前已要求企业自查自纠过去3年中的经营行为,主动上报和清理“挂靠”人员的,将从轻或减轻处罚。检查中,如果发现药品批发企业有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等5种违法行为的,将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5种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药品批发企业有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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