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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偃师4人获刑 贪污1万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6-06-03 17:13:41

 记者李晓波通讯员谢振国

核心提示 作为乡镇干部,本应协助政府帮助群众尽快脱贫致富,但却利用职务之便,合谋或与村干部勾结,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侵吞国家特定款物。昨日,偃师法院对2案4人因贪污危房补助款公开宣判。4人均从重处罚,不仅判刑,还处罚金10万或30万元。

  案例1

伪造虚假信息,侵吞国家危房补助款6万余元

2014年3月份,高某某、曲某某在分别担任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总支部委员、顾县镇政府镇容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高某某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危房补助对象申报的职务便利,曲某某利用从事入户审核危房补助对象的职务便利,二人预谋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

高某某收集不符合危房补助款申请条件的7名农户材料交给曲某某,曲某某交待人员将农户信息录入相关系统内。国家危房补助款按每户8963.11元、共计62741.77元发放至7名农户银行账户,曲某某将到账信息告知高某某。高某某将该款取出,其中14000元按每户2000元支付给7名农户,24000元分给曲某某,剩余24741.77元非法占为己有。

去年6月底,曲某某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调查偃师市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因害怕被查处,将所分赃款24000元退还给高某某,要求高某某将款支付给7名农户,后高某某将其中16000元支付给7名农户,剩余8000元非法占为己有。去年8月2日,偃师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高某某家中将其带走接受调查,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几天后,曲某某主动到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投案。8月7日,高某某家属向偃师市人民检察院退交赃款62720元。

偃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曲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预谋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危房补助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2

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25万余元

在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偃师市府店镇村镇所所长陈某某、偃师市住建局村镇科科长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二人经预谋后由陈某某虚造府店镇安乐村等30人危房改造档案,胡某某将此30人虚假申报信息录入危房改造计算机系统,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253500元,后二人将该款私分后据为己有,其中陈某某分得129750元,胡某某分得123750元。

去年6月,二人得知偃师市检察院到柏峪村调查危房改造资金发放情况,商议后由陈某某出资47500元,胡某某出资20000元,委托柏峪村村长苏某某按照二人虚列柏峪村危房改造户名单上的资金数额进行发放。6月28日,胡某某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在其妻子陪同下到案,但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后经办案人员批评教育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陈某某家属退回赃款6万元。胡某某家属退回赃款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家属、胡某某家属退回全部赃款。

偃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利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253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二被告人贪污的系国家下发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法官解释

据办案法官介绍,今年4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相比较原标准,新标准在数额上有了大幅度提高。其中对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规定了低于一般贪污的数额标准。一般贪污的够罪标准及法定刑升格标准分别是3万、20万、300万,而贪污特定款物的,其够罪标准及法定刑升格标准分别是1万、10万、150万。

“法院对贪污、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顶风作案肆意贪污侵吞抢险救灾扶贫等特定款物的犯罪分子,发现一起,审理一起,判处一起,严惩一起。使犯罪分子自食其果,并付出代价,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该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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