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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责任不力 5干部被处分

发布时间:2016-06-04 10:40:39

台海网6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沈华铃)因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漳州5名干部受到处分。近日,漳州市纪委通报了4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例。

诏安县南诏镇党委书记黄绍洪、镇长沈来龙因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经查,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诏安县南诏镇在镇食堂以虚假用餐名义,使用普通收据编造报支接待费21.15万元和工作加班餐费4.44万元。2016年3月,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沈来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南诏镇党委书记黄绍洪被诫勉谈话;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镇纪委书记沈耀胜被诫勉谈话。

华安县公安局交管中队原中队长侯秋文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经查,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华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队民警、协警22人次,收受管理对象购物卡,合计金额1.65万元。时任县交管中队中队长侯秋文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同时涉及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龙文区农林水利局办公室原主任胡启机因单位驾驶员私车公养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经查,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龙文区农林水利局森林公安分局驾驶员庄伟聪多次违规使用单位公车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受到辞退处理,并退赔油款。时任区农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胡启机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芗城区教育局纪检组长林敏华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经查,2014年至2016年1月,芗城区教育系统13人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其中6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区教育局纪检组长林敏华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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