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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案宣判 罚2万并植绿复绿

发布时间:2016-06-04 11:39:12

 云南首例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案宣判 罚2万并植绿复绿

被告人陈某在判决书上签字。

 云南首例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案宣判 罚2万并植绿复绿

生态修复林植树活动现场。记者周密摄

29车,共计568.34吨垃圾渗滤液,这些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被随意倾倒在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清塘弃土点,导致周边重金属超标,植被、鱼类死亡。昨日,备受关注的云南省首例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案在盘龙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同时判令陈某在一个月内从事不少于2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这也是云南省首个将判令环境公益劳动写入判决书,要求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从事环境公益劳动、接受环境公益教育的案件。

  庭审焦点

垃圾渗滤液有多毒

30岁出头的陈某是昆明泳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承接了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污染物运输处理工作后,为了赚取每车六七百元的差价,他私自将568.34吨污染物运至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清塘弃土点倾倒。经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29车污染物含有高浓度有机物、氨氮、磷酸盐、重金属等,严重污染了小清塘弃土点周边环境。

去年4月2日,陈某主动到水上治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接受审判。庭审中,陈某虽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重金属造成的污染,却辩称“没有那么毒”。并在庭审中多次称,他以为处理的只是废水,小清塘弃土点以后要种树,便当肥料倒在那里了。

陈某倾倒的垃圾渗滤液到底“毒不毒”?他倾倒的污水是否导致周边污染?庭审中,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李宗逊出庭作证,他当庭揭开了垃圾渗滤液的“有毒”面纱。 “垃圾渗滤液是生活中垃圾或污染物在堆放、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酵、雨水冲刷、地下水浸泡而渗滤出来的高浓度污水,这些污水颜色发黑并散发出刺鼻气味,COD、NH3-N浓度高,是目前难处理的废水。”李宗逊说。

据统计,陈某倾倒的污水排入外环境污染物合计不少于38吨,包含了金属铜、锰、砷、汞、铬等多种毒性有机化合物。垃圾渗滤液渗入地下,不仅会造成水体污染,还会改变土壤组成,导致水产品、农作物重金属超标。司法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足以证明,小清塘弃土点周边污染与陈某倾倒污染物有着分不开的关系。

盘龙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情节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令陈某在一个月内从事不少于2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自己种树恢复植被。

  首次判令

监督被告恢复环境  

“这是云南省首个判令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从事环境公益劳动、接受环境公益教育的案件。”盘龙法院环保庭庭长郑天柱介绍,对破坏环境资源者不仅要依法严惩,还必须设法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资源,判令被告人恢复环境、植绿复绿,不仅能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还能起到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将判令环境公益劳动写入判决书,也让环境公益劳动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人不主动植树种树,法院可强制执行。

判决后,不仅要督促被告人履行法律义务,还要确保新种的树木成活。因此,盘龙法院法官和盘龙区绿化公司还要不定时对被告人的劳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保证切实做到恢复环境。

“这个案件的判决亮点,就是让被告去做公益劳动,它对云南环境保护有积极意义。”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说,环境保护问题是个长久以来没有得到解决的老问题,在城市发展中,又滋生了很多新情况。现在昆明需要的就是不断完善法治以外的配套制度,既然判决了做公益劳动,就应该完善“判决如何去监督,结果如何去考评”。

  生态造林

涵养水源净化水质  

盘龙区法院首个生态修复林昨日正式揭牌,该生态修复林位于阿子营者纳万达希望小学北侧山坡,占地150亩。

当天,陈某和盘龙区司法局组织的另外6名被处缓刑的社区矫正者一起到该生态林开展环境公益劳动。“经过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教育,6名被告人及家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后果,先后自愿缴纳了45万元生态修复费,共计购买了3.4余万株树苗,用于盘龙区法院生态林种植,修复补偿生态。”郑天柱说,考虑到荒地山坡脚下就是松华坝水库支流牧羊河,种植的树木主要选择了不易落叶以及适合林区生长的红叶石楠、球花石楠、雪松、滇朴等几种树种。

盘龙法院在此种植生态林,有利于保持水土和净化水质。此外,为了防止农村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并通过牧羊河、冷水河流入松华坝水库,盘龙区环保局在阿子营建了5个农村污水处理站,并由盘龙法院在污水处理站出水至入河处的空地种植生态林,发挥树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作用,使处理过的污水在流出环节中再经树木吸收掉部分杂质,进一步净化污水。 

链接

绿色发展有了司法保障

“昆明市两级法院中,共有昆明中院环保庭、盘龙法院环保庭、安宁法院环保庭、寻甸法院环保庭4个环保法庭。审理环境案件中,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郑天柱说。

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云南省编办正式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现云南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云南天更蓝、水更清。

事实上,2014年以来,昆明市两级法院环境审判庭就对多个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进行多项探索,为昆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作为市、县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带头人,昆明中院环资庭自成立以来构建民事、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四合一”的审执模式,共审结280余件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6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 蔡靖妮

  》》随评

谁污染环境,谁就必须付出代价

大海

昨日,备受关注的云南省首例倾倒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案在昆明盘龙法院宣判。仔细观察这一案例,对于我们进一步增强保护环境意识,实践建设生态行动有着特殊意义。

“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下,转变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已成社会共识,时代的呼声。环境污染不但殃及眼前,而且遗祸千秋。环境污染的问题不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就将面临巨大障碍,社会经济发展也会埋下重大隐患。

由于粗放型发展方式造成的环境污染令人痛心,某些人出于个人的蝇头小利,故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更加令人愤怒。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为了赚取每车六七百元的差价,将本须经过特殊专业机构处理的“毒水”随意倾倒,从而对土壤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人们不禁要问,就这么一点点利益,为什么被告人就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干起了肆意污染环境的勾当。看来多半不是由于“无知”,而是由于污染环境的违法成本过低,才让被告人心存侥幸,动起了用污染环境来赚钱的心思。

谁污染环境,就要让谁付出代价!治理环境污染,必须先“治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先“立心”。要坚决破除种种思想阻力和障碍,加大力度、织严法网,依法依规让那些漠视环境法律法规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对制造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尤其是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个人,要果断出击,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决不姑息。从本案的处理上人们能够看到,不但造成直接后果的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擅自停用污染处理设施,委托被告人公司处理“毒水”的涉案企业也受到了环保部门“天价罚款”的严肃处理。就是要有这样的不留情面,就是要有这样一追到底,就是要有这样的高昂代价,才能彰显法律的尊严,才能体现我们保护环境的坚定决心,才能彻底打消某些人漠视环保的侥幸心理,才能铸就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铁壁铜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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