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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后意外坠亡须自行担责八成 家人不服上诉

发布时间:2016-06-07 01:43:46

未尽保护义务,邀请人须担责10%

对于这一次饭局的组织者凌某,法院审理指出,单就与苏某一起饮酒而言,不能认定为完全过错,但饮酒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因此,一起饮酒者因共同实施了喝酒的行为,而产生一种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即法律规定的先行为引起的法定救助保护义务。

凌某作为苏某的朋友,一起饮酒,相互之间应给予照顾、帮助、保护,这不仅是道德上安全保护的善良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凌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承认,苏某饭局中喝了酒,并知晓苏某已在醉酒状态外出打电话,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保护的安全义务,故应对苏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赔偿相关损失74847.45元。

房屋存安全隐患,房东须担责10%

庞某出租该房屋的5楼,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高60余厘米,远低于一般人体重心高度,人体一旦身体失去稳定,就有可能越过扶手,从楼梯井坠落下楼。因此,庞某的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其安全隐患与苏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指出,庞某作为出租人,对用于出租的房屋及共用设施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不仅包括承租人,还应包括与承租人同住或受承租人邀请出入出租屋的第三人。虽然苏某并不是该房屋的租户,但是受凌某的邀请,前往出租屋用餐,在其进入到离开出租屋的这段时间内,应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庞某亦应对苏某的死亡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74847.45元。

判决后,苏某家人不服,已提出上诉。(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张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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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接受朋友邀请,前往朋友租住的出租屋饮酒。孰料发生意外,苏某从位于五楼的出租屋摔下身亡。至此,苏某的家人将一同饮酒的朋友、出租屋主人起诉至江南区法院。日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聚会邀请人、房主各担责10%。判决后,苏某家人不服,已提起上诉。

■事件回顾

男子赴约坠亡,家属起诉同行人与房东

事情得从2014年3月8日说起。当天下午,苏某受邀前往凌某的租住的白沙北二里处喝酒。一同饮酒的还有其余5人。酒席期间,苏某饮下啤酒7杯,有些醉意。下午6时许,苏某电话铃响,他独自起身走到房屋门口。而后,只听“嘭”一声,他从5楼坠落至1楼地面。

意外发生后,苏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同行的饮酒人、出租屋主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苏某家人认为苏某当时已经喝醉,一同聚会的人对此不闻不问,未尽到起码的照顾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此外,该出租屋存在设计缺陷,没有在楼层间隔处安装防护设施,楼梯扶手也很低,楼道也较窄,有重大安全隐患。

去年12月19日,江南区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组织本案原被告一同前往案发地江南区白沙北二里租房处,进行现场勘查。勘察可见,该房屋5楼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高60余厘米。

■法院判决

酒后独自离席,男子须自行担责80%

日前,江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指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饮酒、如何饮酒、能饮多少酒,自己要有清醒的认识,应根据自己的身体量力而行。每一位公民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尽到注意义务,他人的关照、注意等义务仅是补充性质的。

本案中,苏某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喝酒后可能产生行为危险是明知的,且在不熟悉房屋结构的情况下,饮酒后独自离开宴请人的房间(位于五楼),以致不慎从楼梯井坠落地面而死亡。因此,苏某死亡的主要责任在于其自身,应承担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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