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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因兔唇被其爷爷指使医生杀掉 分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6-07 05:46:19

据《劳动报》报道,日前,崇明法院对被告人彭某、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据悉,2015年2月起,被告人彭某的儿媳在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的多次例行产前检查中均未检出所怀胎儿可能存有先天缺陷。直至临产前约二周,才陆续在该院及他院的超声检查中查出胎儿可能存在唇裂等问题。被告人彭某等人就此于同年7月6日与该院妇产科进行交涉。同年7月15日,彭某的儿媳在该院顺利产下一男婴,目测有唇裂等问题。彭某数次至被告人、该院妇产科周某办公室讨说法,称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该婴儿的治疗费用,要求周某帮助处理该名男婴。

在彭某再次要求之下,同年7月17日下午,彭某在该院妇产科病房内,使用周某提供的注射器及氯化钾注射液,将氯化钾注射液推注入男婴头顶部,致男婴死亡。7月19日,彭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周某在该医院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6-7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4-5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在尚未对被害男婴相关缺陷进行确诊,亦未对治疗费用、效果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起意杀害该男婴,并数次要求周某提供帮助,其犯意形成较为草率,杀人意志坚决;被告人周某作为一名从医多年的执业医师,罔顾医生职业道德和操守,参与杀害新生婴儿,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周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彭某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鉴于被告人彭某杀害对象系家庭成员且杀人方式不属极其残暴、周某系受彭某屡次纠缠后才产生犯意且未参与犯罪的实行阶段、两名被告人已获被害男婴父母谅解等因素,决定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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