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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民10万元存款在外地遭盗取 状告银行二审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6-06-07 16:28:45

称10万存款遭盗取储户状告银行被驳回

三亚中院:原告主张其存款被人持伪造卡盗取,证据不足

“我银行卡里原有10万多元,取钱时发现只剩下100多元了。”陈丽说,2014年2月19日至21日,她的银行卡被人在外省ATM机上分11次取走5.4万元、分3次转账4.9万元。陈丽称,银行卡一直在她身上,是他人持伪造卡操作,银行未尽到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向她赔偿存款损失。

10万多元被盗取,储户状告银行

陈丽是吉林人,已在三亚定居多年。2011年3月24日,陈丽在某银行三亚分行开设了借记卡账户。2014年2月28日,陈丽到该行取款时发现卡内仅剩168.94元。陈丽打印账户明细发现,在2014年2月19日、20日、21日,她的银行卡在浙江和广东的ATM柜员机上分11次被取现5.4万元、分3次被转账4.9997万元,加上手续费损失合计10万多元。

陈丽说,钱被盗取的时候,她在三亚,卡随身携带。陈丽认为是他人持伪造卡在异地ATM柜员机上盗取了她的钱。陈丽称,银行未尽到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应赔偿其存款损失。陈丽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银行三亚分行赔偿她104860.98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银行承担70%责任

某银行三亚分行辩称,陈丽与该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在银行卡和密码相一致的情况下,银行即负有凭银行卡和密码支付款项的义务。2014年2月19日至21日陈丽账户的几笔取现交易及转账交易均是在银行卡和密码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的。

银行称,虽然取走钱的几笔业务均发生在外地,但陈丽直到事发7天后才跟银行交涉并报案,陈丽无法证明是他人使用伪造卡将钱盗取。另外,陈丽称其银行卡里的钱被盗取,表明其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已造成银行卡和密码泄露,陈丽应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银行卡资金被盗取的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陈丽的诉求。

三亚城郊法院认为,某银行三亚分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以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完善取款机的技术设备,以有效识别取款媒介的义务,但某银行三亚分行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无法识别借记卡的真伪,导致陈丽的存款被盗取,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借记卡的密码由持卡人设定,具有唯一性、私密性,持卡人对密码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酌定某银行三亚分行对存款损失承担70%的责任,陈丽承担30%的责任。故判决如下:某银行三亚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丽赔偿存款损失73403元及利息损失。

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三亚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三亚中院认为,陈丽在钱遭盗取7天后才跟银行交涉并报案,虽然涉案交易不排除被他人持伪造卡盗刷的可能,但鉴于间隔的时间较长,陈丽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期间涉案借记卡亦由其掌控,故不足以认定或推定为伪造卡交易,陈丽以某银行三亚分行未尽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账户被人持伪造卡盗取为由要求该行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三亚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丽的诉讼请求。

陈丽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三亚中院再审该案。

三亚中院再审认为,陈丽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存款在异地被盗取及事发期间其本人和丈夫在三亚,而从最后一笔款项被提取之日(2014年2月21日)至陈丽发觉款项被盗取并向三亚大东海派出所报案之日,已过去7天,且截至目前公安机关仍未破案。陈丽主张其存款被人持伪造卡盗取,证据不足,其要求某银行三亚分行承担其存款被盗取的责任及赔偿存款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三亚中院经过再审,对该案作出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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