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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退役士兵安置地跟着入伍户籍走

发布时间:2016-06-08 05:48:09

原标题:《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下月起施行

退役士兵安置地跟着入伍户籍走

中国甘肃网6月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方言)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办法》明确,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该《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易地安置须符合3种特殊情形之一

《办法》明确,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此外,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从事个体经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办法》明确,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办法》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自愿向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自主就业报考公务员可享受照顾政策

《办法》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招聘人员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照顾政策。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四类人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办法》规定,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编制情况,优先接收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聘用员工时,应当安排不少于招收聘用员工数量5%的工作岗位,录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两类人群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

《办法》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在退役时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供养形式按照国家制定下达的安置计划执行。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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