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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湖泊保护立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09 09:23:37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湖泊保护规划、措施及监管体制等作出一系列规定。7月1日前,社会各界可通过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地址为[email protected]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湖泊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湖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建立湖泊保护名录制度。对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纳入省级保护名录,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的湖泊,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湖泊功能、面积及重要程度,拟定保护名录,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根据湖泊的资源状况、功能等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对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湖泊,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据湖泊保护规划,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在湖泊管理范围外划定湖泊保护范围,具体范围根据湖泊面积、功能、地形地貌、周边生态环境等确定。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在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记者 汪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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