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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7月起提高低保分类救助水平 增发低保金标准提至40%

发布时间:2016-07-06 02:38:15

南方日报讯(记者/郭冬冬 通讯员/程倩敏)近日,中山市民政局、财政局出台《关于提高低保分类救助水平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低保分类救助水平,对低保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家庭、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和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40%增加每月生活保障金。如果以现行低保标准629元计,提高后的分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2元。重度残疾人对象继续按现行中山市残疾人补助标准发放补助金。城镇“三无人员”每月保障金相应调整为901元/人,含最低生活保障金629元、分类救助金252元、医疗补贴20元。

此外,提高分类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镇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每年对各镇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予以补助。该《通知》还要求各镇区财政部门调整支出结构,以保证救助资金足额发放。

据悉,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于1997年,2007年起实施低保分类救助制度,并逐步扩大分类救助对象范围,对低保对象中的双老、未成年人、单亲家庭、重疾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分类救助制度,按低保标准20%增发生活保障金。目前,全市有4258户9476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中,低保家庭中的“双老”家庭、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和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大约有32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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