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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一保安上班第二天提刀砍保安队长脸 有精神分裂获刑4年

发布时间:2016-07-07 02:48:35

“信不信我砍死你!”保安赵国民发出威胁时,保安队长龚军并没有在意。没过多久,赵国民提着两把菜刀冲进了保安亭……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获悉,7月5日,由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国民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赵国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检察院介绍,赵国民,男,1982年生,系来沪人员。2016年1月3日,他被聘为上海徐泾一小区保安。在值班过程中,由于他巡逻不认真,签到表上的字寥寥草草,物业公司经理向保安队长龚军反馈意见,决定处罚保安队200元。

第二天,龚军找到赵国民,将物业公司处罚一事告知赵国民,并告诫他要认真工作。赵国民认为队长欺生,说:“信不信我砍死你!”龚军没在意,以为他在开玩笑,便继续在岗亭值班。

没过多久,赵国民提着两把菜刀冲进保安亭,进门就朝着龚军脸上砍了五六刀,有一刀直接从鼻子上方砍到嘴唇这边,龚军当场流了很多血。另一名保安看见后,冲进岗亭想去夺赵国民手上的菜刀,也被赵国民砍了一刀。赵国民的疯狂行为被赶来的其他保安制止。经鉴定,两名被害人脸部、手部构成轻伤。

经审讯,赵国民对保安队长怀恨在心,随即到小区对面的超市,购买了两把菜刀,意图砍杀保安队长。经司法鉴定,赵国民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然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认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是事实,自己不想砍死被害人。公诉人当场指出,公诉机关查看了公安机关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发现逼供、诱供的情节,是被告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出示了多名证人证言及案发监控录像,证实了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

公诉人在发表量刑意见时指出,被告人赵国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国民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

法庭采纳公诉人意见,遂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赵国民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四年。

另据检察机关透露,被告人赵国民系有前科之人,2011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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