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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站两名工作人员发生口角 一人持杀猪刀伤同事

发布时间:2016-07-07 11:45:41

广西新闻网浦北7月6日讯(通讯员 覃世武)黄某与张某同为食品站工作的同事,却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最终导致张某轻伤,黄某也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行为而付出代价。近日,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黄某与张某是同在浦北县某镇食品站上班的同事。2015年7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张某在浦北县某镇食品站内屠宰生猪。工作过程中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张某赤手走到被告人黄某身边,并举起右手欲拍打黄某,黄某见状即举起手中的杀猪刀格挡,杀猪刀划过张某的右手,造成张某右手腕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浦北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2月23日,黄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黄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得到了张某的谅解。据此,浦北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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