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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伪索赔

发布时间:2016-07-17 12:12:21

●男子追讨工伤补偿 需办证明

●伪造证据露出马脚 罚款三千

发生工伤导致八级伤残,本是让人同情的一件事,可是为了追讨补偿而伪造证据,那可不是什么好事了。

彭某从事装修工作,2015年7月,他受雇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家厂房进行装修作业,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脾脏破裂、颈椎、胸椎骨折,进行了脾脏摘除术,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事发后,雇主仅赔偿了部分医疗费。彭某心存不满,就将雇主及发包方告上法院,索要相关赔偿。

按规定,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就可以获得农村户口三倍以上的赔偿金。为此,彭某提交了白云区松柏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可是,该证明只能说明彭某现在住在该社区,未对其事发前的居住情况进行描述,被告对此提出异议。

此后,彭某又补充提交了一份居住证明,证明自己在事发前1年已在该社区居住。但是,法院经过比对发现,彭某前后提交的两份居住证明所盖公章存在细微差异,认为彭某存在伪造证据的可能。

于是,法院工作人员向该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第一份证明确实是居委会出具并有相关存档记录,但第二份证明不是居委会出具,证明上所盖公章亦不是其单位印章。在事实面前,彭某承认,因为担心证据不足而得不到相应赔偿,他便通过街边的办证刻章广告联系上造假人员,伪造了松柏苑社区居委会的公章并加盖在自己打印的证明上。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彭某受害的责任纠纷案还未宣判,他伪造假证就先受到处罚。法院查实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3000元的处罚。彭某承认了错误并立即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依据:法院认为,彭某伪造重要证据,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予惩戒,但考虑其认错态度较好且在事故中受伤严重、家庭贫困,决定给予其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作出《罚款决定书》。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特别指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源源 李杰 刘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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